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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照寺记 心得清凉 休身养息 普照禅茶 都市道场 慈善事业 法物流通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青城山普照寺观音慈善会是根据《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寺庙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由四川省都江堰市普照寺发起成立的佛教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佛教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引导信众及一切发善心者广泛参与社会慈善、福利、公
    益事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政策范围内开展扶贫救灾助残助学等慈善文化事业,从而推动海内外文
    化交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凡佛门僧侣、大德居士、普照弟子、社会信众及一切心向善者,都可以为本会募集或捐助慈善福利资
    金,为社会做功德、为众生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将发扬佛教慈悲精神,为社会上的孤寡人、失学及智障儿童、伤残者、受灾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
    无私援助。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社会各团体、单位或个人愿为本慈善会捐助善款的,不拘款数多少,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六条 团体、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者,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承认其会员资格。个人申请入会者,发给本
    会会员证;团体、单位申请入会者,发给荣誉证书。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二) 遇有个人无法承担的自然灾害或经济困难均可优先享受本会的福利救济;
  (三) 有权建议、推荐接受我会慈善援助的团体或个人;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提供举措、提出批评、进行质询;
  (五) 参加我会举办的各项联谊、社会福利等慈善活动。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 加强法制观念,提倡文明道德,面向社会献出一片爱心;
  (二) 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自始至终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作风;
  (三) 作为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积极参加本会组织或发起的救灾扶贫助学助残等慈善活动;
  (四) 主动、无私地为本会筹集慈善资金,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宣传本会的各项慈善活动,以慈爱之
    心劝导各方人士积极从善。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从会员中产生,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带头为本会提供资助,并热心慈善福利事业和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由主要发起人、青城山普照寺上果下证法师担任,副理事长从会员中推选。理事长主持
    慈善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的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经理事会半数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的内部常设机构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财务部,分管收支业务;联络部,分管联络接待;
    慈善项目部,分管慈善项目的前期审查和立项工作并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三)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四) 保证慈善会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主持资金募集活动;
  (五) 推举本会机构工作人员;
  (六) 决策审查慈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 向佛教管理部门定期汇报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与理事会半
  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可以根据本会的具体情况随时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理事会可以采用电视
  、电话会等多种形式召开。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为本会管理和执行机构,其成员可接受本会聘用担任
    本会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在理事会的监督指导下由本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并完成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 接受理事会委托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三) 根据募捐资金情况组织制定慈善活动计划和经费开支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
  (四) 负责本会日常事务、资金及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 负责各机构的设置,聘任相应的具体工作人员;
  (六) 每月定期负责向理事会提供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 筹资办法
  第十六条 本会筹资采用三种办法。
  (一) 接受国内外佛教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 接受国内外个人布施;
  (三) 本会举办社会宗教和其它慈善活动的收入。

第六章 慈善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慈善资金用于宣传、弘扬传统文化,捐助贫困学生、援助灾区、急难救助、病残户照顾、开办义诊
    、援助敬老院、孤儿院、印赠佛书、放生、保护生态平衡等一系列社会慈善事业。
  第十八条 本会慈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募捐所得资金建立专门帐户按国家规定的
    现行财会管理制度实行正规化管理,同时理事会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对其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九条 关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常务理事会每月必须向理事会提供当月书面财务报表和下月财务计划
    ,每年提供年报表由理事会向佛教协会报告工作。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会常设驻所:四川省都江堰市普照寺。
  第二十一条 本会英文名:Puzhao Temple charityp Foundation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其它规定作为本章程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